信託法制—架構與發展(下) 方嘉麟教授
信託法於1996年立法,當時主要為因應投資產品;目前台灣社會結構已有重大轉變,在邁入高齡社會同時,家族企業傳承成為重要的課題,信託法制已無法滿足社會需求。信託本是衡平法的產物,本課程從最基本的信託概念講述,信託設計最大的特質是分裂所有權,受託人享有法律上所有權,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所有權;進而講解其核心原則和運作邏輯,輔以案例討論,概括說明台灣信託的制度架構、發展脈絡、實務運用,並進一步針對家族企業傳承與治理,闡述信託作為一項兼具資產保護、財富傳承與風險隔離功能的設計,期可在家族企業傳承問題日趨複雜時,為制度改進提供多元的解決途徑。信託法制—架構與發展(下) 方嘉麟教授
信託法於1996年立法,當時主要為因應投資產品;目前台灣社會結構已有重大轉變,在邁入高齡社會同時,家族企業傳承成為重要的課題,信託法制已無法滿足社會需求。信託本是衡平法的產物,本課程從最基本的信託概念講述,信託設計最大的特質是分裂所有權,受託人享有法律上所有權,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所有權;進而講解其核心原則和運作邏輯,輔以案例討論,概括說明台灣信託的制度架構、發展脈絡、實務運用,並進一步針對家族企業傳承與治理,闡述信託作為一項兼具資產保護、財富傳承與風險隔離功能的設計,期可在家族企業傳承問題日趨複雜時,為制度改進提供多元的解決途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