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109年4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就台鐵嘉義殺警案作成刑事第一審判決,認定該案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、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進而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無罪判決1。此一判決引起廣泛討論,立法委員甚至為此提案設置「暫時安置」處分制度2。嗣後110年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超商店員遭挖...民國109年4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就台鐵嘉義殺警案作成刑事第一審判決,認定該案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、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進而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無罪判決1。此一判決引起廣泛討論,立法委員甚至為此提案設置「暫時安置」處分制度2。嗣後110年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超商店員遭挖...